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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
支付限額 |
起付標準 |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
乙類醫保普通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項目、醫用耗材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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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類別 |
三級 |
二級 |
一級及以下 |
三級 |
二級 |
一級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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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限額年度累計20萬元以內 |
在職 |
1000元 |
700元 |
400元 |
85% |
88% |
9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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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87% |
90% |
93%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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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 |
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治療)基金可支付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部分(不含起付線標準費用+超限價部分),由省直公補基金支付60%,省直公補基金實際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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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年度累計50萬元以內(200000-700000元)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支付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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