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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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 |
起付標準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 |
一類人員 |
不設 |
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100%比例救助 |
3萬元 |
二類人員 |
除13種特殊疾病不設起付標準;其他年度800元 |
13種特殊疾病全額救助;其他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救助比例70% |
3萬元 |
三類人員 |
起付標準為3500元 |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救助比例40% |
1萬元 |
四類人員 |
起付標準為8000元 |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救助比例30% |
1萬元 |
救助對象中的14周歲(含)以下兒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最高救助比例不超過100%)。
孤兒(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孤兒,下同)參照特困人員給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
三、門診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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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 |
起付標準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額 |
門診慢病 |
不設 |
適用于一類、二類救助人群。門診慢性病救助病種范圍按救助對象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慢性病病種范圍確定。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50%比例救助,計入相應類別救助對象年度救助最高限額。 |
1000元 |
門診特殊疾病 |
一類人員不設起付標準; |
門診特殊疾病救助病種范圍按救助對象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特殊疾病病種范圍確定。一類、三類和四類人員門診特殊疾病救助標準參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標準執行。二類人員中的13種特殊疾病患者門診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100%比例救助,不設起付標準。除13種特殊疾病患者外的其他二類人員門診特殊疾病救助標準按70%比例救助。 |
同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一致 |